为您找到与司法考点之宪法规范的特点【通用两篇】 法律知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规范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
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
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
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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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习题答案2015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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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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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劳动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转化为隶属主体的法律形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平等主体。作为平等主体,世界各国在追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时,通常注意违约责任的一般特征:
1、过错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中的过错,有时还和一定的职务行为相联系。例如:只有对因职务关系能接触到本企业商业机密的人,才能要求他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也才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追究泄密责任。
2、赔偿责任。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赔偿范围与损害大小相适应。各国劳动法一般均对赔偿责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劳动法中的损害赔偿形式多样,除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外,还包括补发工资、奖金等各种补偿形式。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由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允许权利人放弃。
3、连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追究连带责任。劳动法中追究的连带责任具有特殊性,从世界各国的劳动法的规定看,往往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例如: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法国规定,如受雇者无理解除雇佣合同并又受雇于别处,他的新雇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共同负责赔偿原来雇主的损失:
(1)如发现新雇主在解除合同中起了促进作用;
(2)在明知的情况下,雇佣一个已经受雇于他人的工人;
(3)如知道一个工人仍然受过去的雇佣合同的约束,他还继续雇佣这个工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双方责任。这里仅是从可能性认识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因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违约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由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将形成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虑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很多国家还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
1、限定约定责任。一些国家禁止使用违约金、保证金等责任形式。日本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雇主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和其他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
印度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工人缴纳保证金,以补偿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材料或设备的损坏或损失;但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业、职业或买卖,是以扣除或缴纳保证金为惯例,或由劳工部长认为系必需且可行者例外。同时对例外情况也作了限制,规定在未曾听取雇员的意见之前,该雇员所应负的责任尚未弄清楚之前,不得从雇员保证金中扣除该员工损坏或遗失之费用。
2、强化法定责任。通过立法直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责任作规定。在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按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要承担法定的赔偿金。除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应按劳动者的损失额另支付25%的赔偿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法定责任仍属民事责任,只具有制裁的可能性,权利人有权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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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负责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务院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议案的提出、讨论行政法规、讨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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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人民法院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5)死刑核准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
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等。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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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宪法修改的负面影响和充分发挥其适应现实社会的积极作用,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修改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修正案的议决是指对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有学者认为,议决程序有下列四种方式:由议会议决;由特别制宪议会议定;由地方团体复决;由公民复决。
有学者认为,关于修正案的议决程序,宪法上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宪法没有专门规定宪法修正案的议决程序,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正案与普通法律的议决程序相同。
二是宪法专门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有由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决、由专门制宪机构议决、由联邦成员单位复决及由公民投票决定几种情形。
有学者认为,有权参与宪法修正案的一般有:国家立法机关、特别组织机关、地方议会和公民。并且,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正案的议决机关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特设机关和混合机关。
有学者针对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提出,在每次宪法修改时先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一个宪法修改审议程序的决定,然后依决定进行审议,以次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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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的相关司考考点。
1.资产阶级宪法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2.社会主义宪法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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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考政治必备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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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的特点与法律性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国际法的上述特点不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国际法规则被作为法律,其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国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梅性。
其次,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违背国际法的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从法学逻辑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万能论”都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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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原则分为:
(一)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拒绝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二)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多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之中。 此种观点从世界各国家宪法监督的共通点出发,兼顾了两者,但如何使这些原则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中,而是使其具体化并完全实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方式是指宪法监督的具体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它是宪法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监督的方式分为:
(一)事先审查;
(二)事后审查;
(三)附带性审查;
(四)宪法控诉。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会有不同的宪法监督方式::
(1)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无差别,又被称为事后审查;
(2)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
(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法国,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
(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丰富,范围较宽,它的审查方式因而也无固定的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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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和综合说。其中三要素占主导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由三部分构成:假定、处理、制裁。而二要素说是新近兴起的学说,它认为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而综合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在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通常采用三要素说,也有学者采用综合说。
我们认为,三要素说较为合理。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关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本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与宪法条文并非总是吻合。关于两者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学者们的看法并无完全相同,兹列举二例以示说明。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在宪法条文上的表现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三要素”完整体现;
第二,“三要素”具备,但其中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隐含于行为模式;
第三,假定条件隐含于行为模式,由宪法条文表现,而法律后果由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文表现;
第四,没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这两个要素,只有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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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分类。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分类如下:
(一)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二)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
(三)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四)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同。第四,历史传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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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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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等。
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倾向于狭义解释
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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